2019年12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,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若干修改。其中,有一条与你我息息相关——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证据了。
电子证据种类繁多,其中在日常生活中用到最多的,就是聊天记录。
问题来了,要怎么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发言,就是本人操作呢?
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方式确认使用人的身份:
1、对方当事人自认;
2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;
3、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;
4、网络实名、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。
我们来一一梳理这几种方式。
第一种:对方当事人自认。
对方当事人自认,就要求对方主动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。如果人人都这样无私诚实,那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官司了。
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。
然而,团队早就公开声明,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,聊天记录仅保留在本地(手机、电脑等用户设备)。
简而言之,第二种方式行不通。
那么作为用户,该如何保存自己的聊天记录呢?
除了保存在手机上,还可以在电脑上进行备份。具体方法如下:
(1)登录电脑
(2)点击左下角三道杠,选择“备份与恢复”
(3)选择“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”
另外,语音添加至“收藏”后,可以上传至云端保存。所以重要信息可以在聊天确认之后再进行一遍语音确认。
第三种: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。
这种方式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对聊天记录截图。在不少案例中,法院通过聊天记录的头像和头像的校对、头像和本人照片的校对来认定聊天记录是本人操作。
例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中:
但是,头像容易修改、伪造,也有不少案件中出现了头像难以认定,甚至通过头像、个性签名等方式“伪造”号的情形。这时候就需要第四种方法。
第四种:网络实名、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。
账号、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是难以伪造的,在法庭上也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。
例如在下面这个案件中,法院当庭拨打手机号进行验证,证明了号为当事人本人所有。
在重要的聊天后及时对聊天记录、对方的名片、实名认证信息等截图,都会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成为决定性证据。
除了要证明聊天记录是本人操作之外,还要注意聊天记录的完整性。聊天是片段式对话,可能会出现断章取义的情况,所以法院在认定时对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、连贯性有要求。在保留聊天记录时,不论是截图、录像还是语音,都要尽量保证完整。